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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買賣港股後,應在甚麼時候進行交收?
根據香港交易所規則,所有交易須於第二個股票交易日進行交收,即T+2日。
2. 倘若持有實物股票,可否先行出售,然後才把股票存入證券戶口作交收?
可以,但客戶在沽售股票前,必須確保持有足夠之股票作為交收用途及必須在沽售股票後第一個交易日將實物股票送往本公司任何分行,辦理股票存倉手續。跟據香港結算所規例,倘若客戶因任何原因而導致該交易在交收日未能成功交收,客戶須強制性補購有關股票,而有關補購股票之費用,須由客戶承擔。另外,客戶需注意,沽售實物股票所得之金額需待存入實物股票後10個工作日後才可提取,但在上述期間,客戶可以使用該款項買入股票。
3. 怎樣才可將股票由另一證券行/銀行轉至貴公司?
客戶必須同時向本公司及其存貨之證券行/銀行下達交收指示 (SI),並須填寫本公司之“證券交收指示”表格,傳真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核對客戶簽署後,會儘快安排將有關股票轉至客戶之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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