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客户需不时地向申银万国(香港)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提供与开设或维持帐户、开设或维持贷款融资或者与证券经纪、股票托管和投资谘询服务有关的资料。同时,有一部分资料是本集团或本集团属下的任何其它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守则和规范的要求加以收集的。
(b) 如客户未能提供该等资料,则本集团将无法代理客户开设或维持帐户,或开设或维持贷款融资,或提供证券经纪、股票托管和投资谘询服务。
(c) 所有资料均以维持正常业务联系的需要而向客户收集的。
(d) 与客户有关的资料主要有如下用途:
(i) 为客户提供日常运作服务和贷款融资服务;
(ii) 进行信贷检查;
(iii) 协助其它财务机构进行信贷检查;
(iv) 确保客户有可靠的信贷偿还能力;
(v) 根据客户的需要设计有关的财务服务或相关产品;
(vi) 推广上述的财务服务和相关产品;
(vii) 确定客户未付或应收款项;
(viii)向客户或为客户责任提供担保的人士收回亏欠的款项;
(ix)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守则和规范的要求,本集团或本集团属下的任何其它公司须予披露的资 料;及
(x) 其它附带或相关用途。
(e) 本集团持有的客户资料将会保密,本集团仅会于法律允许范围下向下列香港以内或以外人士提供客户资料:
(i) 向本集团提供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管理、电讯、电脑、款项或股票交收、印刷或其它服务的任 何代理人、合同商或者第三方面服务提供者;
(ii) 本集团属下的任何其它公司;
(iii) 遵守本集团保密原则的任何第三者,包括已承诺遵守这一原则的本集团属下公司;
(iv) 客户与之有业务往来或即将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
(v) 任何本集团的实际或可能承让人,或者与客户相关的本集团权益参与人或次参与人或转让人;
(vi) 本集团或本集团属下任何公司因应法律要求必须向其作出披露的有关人士;
(vii) 经客户直接或间接同意的任何人士;
(viii)本集团因本身利益需要而必须对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及
(ix) 因公众利益而需要对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f) 在履行本身的业务活动过程中,本集团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把客户所提供的或本集团其后为此目的或其它目的所获得的客户个人资料与香港及海外的政府机构、其它监管机构、公司、公共机构或个人所持的资料进行校对、比较、转换或交换,以便确认该等资料的可靠性。
(g) 在符合条例之条款之下,任何人士:
(i) 有权查询本集团是否持有他/她的资料并有权取得该等资料;
(ii) 有权要求本集团更改有关他/她的不正确资料;及
(iii) 有权查询本集团拥有该些资料的政策和应用范围,并可了解本集团所持有的私人资料的种类。
(h) 在符合条例之条款情况下,本集团有权对资料查询人士收取合理的费用。
(i) 任何人士如欲查询资料或更正资料或查询有关政策和应用范围以及私人资料的种类等资料,请随时致函:
香港中环花园道3号
花旗银行大厦28楼
申银万国(香港)有限公司
集团资料保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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